台中市政府文化局自113年5月1日至5月20日受理申請113年7月至12月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案

113年7月至12月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案申請,相關內容如下
一、申請時間:113年5月1日至5月20日。
二、受理對象:
(一)個人:設籍於本市,年滿十八歲,並具有行為能力者。
(二)團體:設址於本市,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,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,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體。
三、受理條件:
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、國際藝文組織、美術館、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,且為應邀參展(個展或聯展)或應邀駐村(館)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。
四、本要點及相關申請表格,請至本局網站-視覺藝術-視覺藝術補助下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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